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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医疗保险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

 

    在校生医疗保险指南

为了保障我校参加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学生的有关权益,保证参保学生享受学校门诊待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  

12012年,校医院成为十堰市首批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之一。我校学生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门诊的,在校医院就医时,持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在校医院办理结算手续,即可享受全部医疗费用90%减免的优惠,否则按全额付款。  

2、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支付50%,且当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以内。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3、在非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以外的门诊费用,除急诊后即住院(定点医院)情况外,所有门诊治疗均不能享受医保卡报销。  

4、特殊慢性病门诊:2012年起,共有7种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助病种纳入门诊补助病种范围,分别是:癌症晚期、血友病、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如患此类病症,在治疗时,由医院出具证明,并于每年10月至次年1月送至医保局医管科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关药物或直接进行相关治疗。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在医院医保专柜办理入院手续,进行专户管理,否则不能享受医保核销政策。出院时即可直接进行医保报销结算。  

2、参保学生因寒暑假或实习在本市以外医院住院时,必须住院前致电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备案,学生出院返校后持出院结算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单三份必备件和住院报销申请、医保病历到市十堰市医保局报销。  

3、参保学生在本市住院需转外地住院时,必须转院前到市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紧急抢救转诊的,转诊后5日内须补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以报销。  

三、意外医疗(不属于正常生疾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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