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办事公示制是指校医院将工作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本部门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一律予以公开的制度。
第二条公示形式可采用网上公告、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各科室公示信息应在校医院网站及各科室相应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条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公示,要经分管校领导、校医院主要领导审阅批准后,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五条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各科室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