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相关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生育 > 相关文件 > 正文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学校职工、在校学生、校内常住的非本校职工、被学校聘用工作一学期以上及租住在学校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学校实行计划生育目标分级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终考核。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学校将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计划财务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长担任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机关一书记、机关二书记机关三书记、院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院工会、妇委会图书馆、校医院、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二级单位也应配备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需在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其模式为:主管领导(分管副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二级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学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计划生育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指标落实、奖惩兑现,实现计划生育管理目标。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是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部门全面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照学校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学校与所属部门(校内二级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学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各级党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也可根据情况与所属下级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的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配合街道做好《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每年独生子费及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审核统计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六)加强与内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及育龄流动人口的登记、建卡、查证及验证工作。  

(七)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及专款专用。  

(八)经常保持与各二级单位的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对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三章婚育管理与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登记结婚(系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夫妇,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经权威医院认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  

第十五条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学校职工的,怀孕后三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经夫妻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后,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九条男职工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该职工的婚育证明,然后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条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子女的教职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 申办对象: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双方原未生育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家庭中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且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申请办证。再婚夫妇再婚前但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生育了计划内第二个孩子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二) 办证程序:按照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程序,由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计生部门或者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 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员工,应将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在学校居住或者从业半年以上,且户口为非十堰市常住户口的育龄人员。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其职责为: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用工单位对无证者不予用工。督促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学校工作的育龄流动人口,各用工单位应督促其一周日内持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等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登记,再由用工单位统一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四进入学校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校所在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发现计划外怀孕的情况,应及时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由各单位和我院计生办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事宜。  

   

第五章在校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从学生入学开始登记并全程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情况纳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校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有选择的(考取高校的研究生、被某企业聘用的大学生)出具其婚育情况证明,凭学院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属地管理,各学院和保卫应督促毕业生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日、学习或工作单位、结婚时间、是否初婚、是否生育、是否在配偶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等内容。  

2.辅导员(或导师)、分管书记分别在个人书面申请上签批是否同意该生在校怀孕生育,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3.夫妻均为在校学生的,应提供经批准盖章的个人书面申请、双方所在学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学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  

4.在校学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三)夫妻均为高校学生,且为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常驻户口的,在常驻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生育的,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三十二条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我校不办理其子女在我校落户的任何手续。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的规定,晚婚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婚假(3天)外,另外增加15天;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法定的产假(90天)外,另增加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产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5天产假;难产的,凭生产机构的医学证明增加15天难产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校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可享受一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报销部分独生子女托幼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过独生子女优惠待遇的夫妇,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要求生育的,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并退回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医药费,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第三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校职工因出国留学暂停工资或其他原因办理停薪的,以上奖励暂停。出国留学人员按期返校者,凭人事部门证明补发其出国期间的相关独生子女奖励。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校职工,退休时,凭原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无子女的加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奖励、优惠待遇手续。人事代理制职工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婚女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上环的,休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手术视为产假,休假30天,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按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双胞胎或多胞胎累加),给予的时间视同正常工作。计划内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协助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但未申请《生育服务证》生育的;  

(三)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工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职工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而和他人生育的,对当事人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学校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区域的中共党员,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二)非法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